许多读者都知道,《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是1998年的法律,该法律建立了通知与删除制度,保护各类在线平台(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免于因他人侵犯版权而承担责任。虽然该法律并不完善,但《数字千年版权法》提供的安全港对于图书馆、的力量并在在线信息生态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至关重要。更广泛地说,正如我们在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朋友所指出的那样:“第512条对于互联网上许多最受欢迎和最重要的部分的运作以及在那里发生的创造性表达至关重要。”
不幸的是,第 512 条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受到攻击
除了各种立法提案外,美国版权局还多次被 特殊数据库 要求对第 512 条进行研究,这可能会威胁图书馆和非营利组织及其顾客和用户群体的安全港地位。例如,2016 年,互联网档案馆向版权局首次大型第 512 条研究提交了评论,如一篇题为“拯救我们的安全港”的博客文章中所述——我们在那里指出了 DMCA 对“图书馆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特殊重要性,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志愿者群体,并且“不太可能像大型商业实体那样拥有资源”。
随着版权局继续致力于第 512 条改革
互联网档案馆(与纽约大学技术法律与政策诊所合作)敦促版权局考虑 DMCA 的修改如何“对互联网档案馆等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和我们的顾客产生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
今年,版权局将继续推进DMCA改革的各 谢我们的武装部队所做的所有 项工作。尽管讨论仍然被一些全球最大公司的商业利益所主导,但互联网档案馆再次提交了意见,力求纠正这种不平衡。
最近,在2022年5月27日就版权局关于
第512(i)条标准技术措施的研究发表的评论中,我们强调——尽管业界试图利用第512(i)条施加繁重的技术要求,这可能会威胁到除大型商业中 选择加入列表 介机构以外的所有机构——但该法律中没有任何内容“承认一项会给图书馆[和]非营利组织带来沉重负担和成本的标准技术措施”。
DMCA 安全港条款虽然不完善
但对于图书馆、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机构在线开发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空间至关重要。尽管自 DMCA 颁布以来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我们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允许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利益空间在线蓬勃发展,这一点依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