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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立场

正如本博客的读者无疑所知,《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各国“在遭受武装攻击时”享有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固有”权利。关于第五十一条是否允许各国使用武力避免尚未发生的攻击,以及如果允许,何时允许,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对第五十一条进行扩展解释——即使攻击只是推测性的,也允许使用防御性武力——针对正在研发核武器的“流氓”国家。在本文中,我将朝鲜问题置于这场辩论的背景下,并解释为什么美国可能会发现这是一个特别具有挑战性的案例,难以在此提出其扩展性主张。

一、预防性自卫法

 

关于预防性自卫的主流观点可能较为狭隘:只有在攻击真正“迫在眉睫”——即将发生——的情况下,预防性 手机号码数据更新于 2025 年 卫才合法。根据这种观点,国家不得单方面使用武力来扼杀潜在的威胁或尚在推测阶段的攻击。它们必须使用非强制手段或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来应对这些情况。

这一立场得到了各种权威文本的支持,包括专门针对获取核武器情况的文本。1981年,以色列轰炸了一座似乎已准备好生产武器级铀的伊拉克核反应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此次行动,称其“明显违反了《宪章》。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同样声称,“只要威胁的攻击迫在眉睫” ,预防性自卫就是合法的(第188段)。该小组将这些情况与“所涉威胁并非迫在眉睫但仍声称真实存在:例如,据称怀有敌意地获取核武器制造能力”(第188段)的情况区分开来。它解释说,非迫在眉睫的威胁应该在不使用 史蒂夫·乔布斯也是如此 武力的情况下或通过安全理事会来应对。

事实上,安理会已多次采取措施阻止特定国家获取核武器

 

安理会已发布多项决议,谴责或授权对朝鲜实施制裁,理由是其核计划相关行为。同样,安理会也授权对伊朗实施制裁,直至其同意将其核计划置于更严格的国际监督之下。1991年海湾战争后,安理会对伊拉克实施了侵入性措施,以防止其获得核武器。这种做法塑造了人们对决策权的合 新加坡电话列表 理归属的预期。这表明,对可能获取核武器的国家实施制裁的决定权,至少在一开始,应该由安理会做出,而不是由单方面采取行动的国家做出。

围绕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争论或许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场战争的部分理由是,使用武力对于遏制伊拉克的核计划是必要的。美国声称其行动是根据安理会的授权进行的。但大多数国家不同意这一说法,并强烈谴责这场战争。他们认为,安理会没有授权使用武力,也认为未经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在此次战争中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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